成都一火锅店使用“口水油”6人被刑拘 律师解读该如何量刑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7月11日讯(记者 乔永祯 李钰 摄影报道)近日,一则“成都一网红兔火锅店被查获200余公斤‘口水油’,6人被刑拘,21人被取保候审”的消息持续霸榜成都本地热搜。
(相关资料图)
涉事兔火锅店大门紧闭
7月10日,记者来到涉事兔火锅店发现该店大门紧闭,原本摆放在门口的桌椅已被清理。该店面的宣传招牌显示,该火锅店始于1993年,于2003年将店址迁至现址。近年来一度有不少网红博主来此打卡,从某点评网站也可以看到,这家火锅店的人气很高,通常都要排起长队,一座难求。
回收“口水油”二次销售 现场查获200余公斤
6月初,成都金牛公安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行政线索,两部门联合梳理线索发现有群众举报,位于金牛区淳风桥社区内的某兔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将回收炼制后的火锅油重新提供给顾客食用。
金牛公安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判后,发现该餐饮经营场所有实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重大嫌疑。6月29日,金牛公安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烟草局对该窝点开展联合执法。
执法现场
执法现场
经查发现,该火锅店在经营中将顾客食用过的锅底进行回收,通过沉淀、分离等手段提取废弃食用油脂,并在店内对回收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加工用于二次销售供顾客食用。
现场挡获涉案人员27名,查获准备用于使用的废弃食用油脂200余公斤,查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余万元。经审查,27名涉案人员对其就职的火锅店回收、打捞、炼制、使用废弃食用油脂从事经营的行为供认不讳。
律师解读:“口水油”属于“地沟油” 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获悉,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拘留,21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
可能在许多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大众的观念里,以为生产、销售“口水油”的行为只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本案中,使用“口水油”为何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记者采访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王豪明律师。他表示,根据2012年1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地沟油’犯罪”的定义,以及最高检发布的“检例第1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口水油”属于“地沟油”。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八条的规定,本罪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如果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和相应法律规定,分别应当或可以从宽处理。”
王律师告诉记者,对此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常由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营养食品卫生专家:长期食用可能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记者在采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王豪明律师时获悉,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定义的“‘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长期食用该类油脂制成食品,对人体有何影响?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华西营养食品卫生系李鸣教授。李鸣教授表示,从“口水油”的制作过程可以确定该油脂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消费者长期食用添加该类油脂的食品,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我们无法得知此前食用火锅的客人口腔或者体里是否存在致病性或条件致病性的微生物,且有的微生物是耐高温的。”李鸣教授告诉记者,虽然火锅在沸腾时温度较高,但因部分微生物在高温条件下无法完全杀灭,且“口水油”的制作,大部分只是经过简单加工提炼,且在这一过程中,极易造成再次污染,反复刺激,滋生其他的病菌。
“不是说食用了‘口水油’‘地沟油’就一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但对于身体基础条件不好的消费者而言,可能会增加其感染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在李鸣教授看来,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地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这一前提下,‘口水油’显而易见的可以预测其有食品安全风险,我们必须杜绝其制售。”
新闻多一点: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的涉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七“余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与本案类似。
基本案情:余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市火锅串串店。为节约成本,自2018年11月8日开业以来,余某等人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进行回收、提炼加工制成“老油”,并将制作的“老油”掺入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该店在经营期间,收入金额为6,453元。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某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市火锅串串店及余某等人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应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某市火锅串串店经营者余某等人在火锅底料中加入“老油”的行为,危害了食品安全,侵犯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某市火锅串串店的经营者应当对危害食品安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遂判决:余某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某市火锅串串店及余某等人连带向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4,530元;余某等人在省级媒体上对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